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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加入申請協議書


維護自身權益,敬請詳細閱讀本協議條款內容:

本人證明本身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申請加入創運國際有限公司〈簡稱創運國際〉成為經銷商,即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定義之『傳銷商』,從事創運國際傳銷事業的經營,正式簽訂本契約前確曾由推薦人明白告知創運國際有限公司之「經銷商制度與規範手冊」、「產品價格」並已詳細閱讀本契約後自願簽約並遵守以下:

01.對於經銷商申請,創運國際保留拒絕之權利。本申請書經創運國際接收同意之後本協議即自動生效。本人承諾遵守創運國際經銷商經營協議條款,以誠實和公正的態度去進行業務推廣及完成各項交易,決不使用任何詐欺或不法手段去獲取不當的利益。

02.經銷商有責任維護創運國際的企業形象,愛護公司、尊重其他經銷商、關心產品用戶。對於自己發展而衍生的經銷商下線組織,更應善盡輔助、協力的義務,領導他們發展事業。

03.經銷商於從事傳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否則視為重大違約事由,創運國際公司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並依相關規定處理,且創運國際有權不接受經銷商之退貨:

03-1.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03-2.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03-3.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03-4.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03-5.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04.經銷商參加創運國際傳銷,是完全獨立的經營個體,並非創運國際的連鎖商、合資人、員工或代理商。經銷商不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宣稱或暗示具備上述之身份,亦無權要求創運國際承擔相關的義務。經銷商從事創運國際事業所產生之財務、法律和納稅義務,均由經銷商本人自行負責。

05.未經創運國際書面許可情況下,經銷商不可使用創運國際之(公司)商號名稱、商標及其他財產,亦不能以創運國際名義銷售任何與創運國際無關的產品或服務。

06.經銷商發展創運國際業務時,需遵守政府的法令規定,並對本身所作的管理決策、工作時數、銷售方法和開支(包括政府規定的稅賦及作業費用)等負全部責任。創運國際依照政府稅制的要求,代扣經銷商的收入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並在年底申報完成後發給經銷商扣繳憑單及證明文件。

07.經銷商不得對創運國際之產品,進行變更包裝或重新包裝,亦不得以誇大或宣稱產品具有療效方式達到銷售的目的,同時應遵守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銷售交易。

08.經銷商組織是經銷商累積努力成果,也是權益的象徵,任何經銷商不應提出片面要求變更。經銷商若有變更組織(點位)的需求,於加入者加入起五日內由推薦人提出書面申請異動。

09.資訊處理費:每週結算各項獎金時,除依台灣區稅法規定代扣所得稅及補充健保費外,同時就每一個使用者名稱該週獎金金額超過^10300元以上者,創蓮國際將收取NTD60元(USD2元)的資訊處理費(系統資訊查詢費、動態業務資訊費、手機簡訊等費用)。

10.經銷商得以親自簽名的書面方式,通知創運國際終止其經銷商身份退出經營。自創運國際接獲經銷商的退出申請書時,經銷商的身份即自動終止。經銷商組織不因為經銷商退出而變動;退出的經銷商亦不得提出恢復其原有的經營權的要求。

10-1.經銷商自訂約購貨日起算30天內解除或終止契約:經銷商得自訂約購貨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創運國際有限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即申請退出創運國際事業,並返還經銷商購買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含經銷商業務資料之費用),創運國際公司得扣除因可歸貴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退貨商品需由經銷商自行送回商品,若退貨商品由創蓮國際公司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10-2.經銷商自訂約購貨日起算30天後終止契約:經銷商得自訂約購貨日起三十日後以書面通知創運國際有限公司終止契約,即申請退出創運國際事業。創運國際有限公司接受經銷商的退貨申請,並以經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經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經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參閱商品減損價值)。 探 減損價值率表

購貨日起至終止(解除)契約日:減損價值率
31〜45日          0 % 
46 〜90日       25 % 
91 〜120日     30 % 
121〜150日    35 % 
151〜6個月    40 % 
6個月後        100 %

10-3經銷商加入當週起之後的52週,至少需購買重消25PV,若連續52週均未重消25PV,視為不再續約,亦不具備會員資格。

11.創運國際公司基於多層次傳銷經營(包含為執行多層次傳銷業務之必要,例如: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商品銷售、經銷商招募、經銷商管理、獎(佣)金或其他利益發放、教育訓練經銷商招募下線經銷商及商品銷售等)之特定目的範圍,以及本人直屬上線推薦人基於招募直屬下線經銷商及商品銷售之特定目的範圍,均各得蒐集本人資料,在經銷商合約有效期間內及前開特定目的消失前,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均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處理、利用本人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護照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並得於國內外傳輸之,且創運國際公司及本人直屬上線推薦人為上述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一部或全部,得委託第三人為之。

12.本人瞭解,創運國際公司已藉由網路、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明確告知有關蒐集之企業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本人依法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以及本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若不提供將對本人權益之影響等應行告知事項,並同意創運國際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補充、更新或修訂相關規範。本人依法行使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刪除等權利時,應以書面通知創運國際公司,並按創運國際公司所定之相關免費或收費辦法支付費用。

13.創運國際之獎金計劃、經銷商事業手冊、營運規章及其他交易作業須知,經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後,亦為本協議約定條款內容之一部份。為維護經銷商的市場環境及經營秩序,創運國際得在任何時候、未經通知情況下修訂本協議、經銷商事業手冊、營運規章、產品價格、公司宣傳品及獎金計劃的內容。相關的修訂,在創運國際的出版物或宣傳品或網站或信息系統正式發佈告知經銷商。當修訂的內容與原資料產生牴觸情況,皆以最後修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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